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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 疆 黑 猫 煤 业 有 限 公 司三违界定 及处罚细则二零二三 年十二月-4-新 疆 黑 猫 煤 业 有 限 公 司三 违 界 定 及 处 罚 细 则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 细则 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第三条 本 细则 是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公司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第四条 本 细则 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第五条 本 细则 所称“三违”是指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第六条 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第七条 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新疆黑猫煤业有限公司。第九条 所属煤矿根据本 细则 可结合矿井实际进行细化-5-或者修订后报安环部备案。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三违”界定及处罚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界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 5 0 0 元。1.发生事 故及险情未 及时采取措 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 时汇报的;2.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的责任人;3.跟班管 理人员(班 组长)对现 场存在重大 隐患,不安 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5.现场跟 班管理人员 在停电停风 后,未按规 定组织撤出 人员的;6.井上、下岗位睡岗、脱岗、空岗的;7.未经过安全培训下井的或特殊工种没有持证上岗的;8.焊接、气割没有安 全措施作业 的;焊接人 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9.带电搬迁、移动、打开电气设备、检修的;1 0.违规在易燃、易爆物、设施、仓库附近吸烟或者引燃明火的;1 1.行吊 运物体 时下 面有人 逗留或 者其他 作业 的或者 起吊设备上站人的;1 2.现场不服从安检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违章作业制止不听规劝继续违章作业的;1 3.现场殴打安管人员、瓦检、安检员的;1 4.入井携带违规电子产品的;1 5.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6-撤人;1 6.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的;1 7.擅自更改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的;1 8.擅自拆除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筒末端传感器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1 9.虚打、虚报瓦斯抽、排钻孔及其它钻孔深度和数量的;2 0.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2 1.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2 2.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消突评价、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评价弄虚作假或不按措施控制超前距,超采超掘的;2 3.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2 4.发现突水预兆、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未立即撤人、汇报,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2 5.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2 6.酒后上岗的;2 7 违规携带烟草、火种入井的;2 8.矿区特种车辆(叉车)、车辆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证上岗的;2 9.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未 经 相 关 部 门 培 训、考 核 合 格 持 证 上岗;3 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违规运行;第 十 一 条 具 有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认 定 为一 般“三 违”,对责任人罚款 1 0 0 元。1.未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2.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7-3.跨越输送带,不走行人过桥的;4.在绞车运行期间,跨越绞车钢丝绳的;5.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按验收标准验收的;6.升 井 后 不 及 时 交 回 矿 灯 和 自 救 器 及 其 他 集 中 管 理 的 仪 器仪表的;7.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8.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9.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1 0.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1 1.在猴车乘人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猴车不文明、不规范的;1 2.岗位、班组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缺少记录或不认真执行的;1 3.井下行人在轨道间行走的;1 4.不系帽带、井下脱矿帽的;1 5.不按规定佩带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瓦斯便携报警仪、电笔、塞尺等);1 6.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1 7.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1 8.乘坐猴车携带工具长度超过 1.5 以上或工具重量超 过 2 0公斤以上的;1 9.进入井口不戴安全帽的;2 0.坐在轨道上休息的;2 1.井下各类牌板不及时填写,或填写有误的;2 2.提前升井或延点作业者(矿、队特殊安排的除外);2 3.登高作业 2 米以上未佩戴安全带的和未设专职监护人的。第 十 二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较 重“三 违”,对-8-责任人罚款 3 0 0 元。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检身制度的,入井人员拒不接受入井检身的;2.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3.矿、区队值班人员脱岗,带班时未跟踪关键部位、环节的;4.未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安排上岗的;5.各岗位工种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6.“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7.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8.入井人员违规穿戴化纤衣服的;9.在井口 2 0 米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1 0.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1 1.井下机电 硐室、皮带机 头、油脂库等有 关地点不按规 定配备消防器材的;1 2.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1 3.各 类 气 瓶、乙 炔 瓶 距 明 火 不 够 1 0 以 上,氧 气 瓶 距 乙 炔瓶不够米以上的;1 4.乙炔瓶使用时未直立放置、采取防倾倒、防嗮措施的;1 5.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1 6.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1 7.将氧气瓶、乙炔瓶同车一起运送的;1 8.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起吊点固定不牢或利用支护锚杆、锚索的。第二 部分 主要 负责 人(矿长、总经 理)“三违”界定 及-9-处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对责任人罚款 1 0 0 元。1.未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2.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召 开 应 由 矿 长 牵 头 组 织 召 开 的 安 全 办 公 会议等各类会议的;3.未按规定对矿井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控日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未及时组织分析处理的。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 5 0 0 元。1.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3.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配发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4.违规组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5.未 按 规 定 定 期 组 织 覆 盖 生 产 各 系 统 和 岗 位 的 事 故 隐 患 排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6.未 按 规 定 入 井 带 班、未 跟 踪 落 实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实 施的。第 三 部 分 安 全 管 理 人 员(总 工 程 师、副 矿 长 及 其 他 安 全管理人员)“三违”界定及处罚第 十 五 条 具 有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认 定 为一 般“三 违”,对责任人罚款 1 0 0 元。1.未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本专业领域的各项专题会议和相关活动的;2.违反相关规定、标准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1 0-涉及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对责任人罚款 5 0 0 元。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跟踪落实本单位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台帐、未登记、未销号、未闭环管理的,逾期未整改到位或假整改假闭合的;3.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带班制度的,井下带班领导(含区队)出现空岗、晚下早升井、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或未做到与职工同下同上的;4.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5.作 业 现 场 出 现 险 情 未 及 时 组 织 应 急 处 置 或 未 按 规 定 组 织人员撤离和汇报的。第四部分 采掘修“三违”界定及处罚第 十 七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一 般“三 违”,对责任人罚款 1 0 0 元。1.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2.综掘机停机未断电、截割头未落地的。3.拉移转载机时,两侧人员未在安全范围的;4.超前支 护的底板松 软而支柱连 续根以上 不穿鞋,造 成支柱钻底大于 1 0 0 的;5.采面过 构造放炮没 有防护支架 立柱、未对 采煤设备进 行保护的责任人,炮后前后不洒水降尘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1 1-7.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8.掘进机、采煤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9.采煤机 上未装能停 止工作面运 输机的闭锁 装置或装置 失灵的;1 0.两巷超前支柱初撑力连续根低于规程要求的;1 1.使用单体柱未设置防倒措施的;1 2.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米之外的);1 3.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米,深度大于,厚度大于的未停机处理的;1 4.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未按规定提前卸锚的;责任者;1 5.采煤机停止牵引时,未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1 6.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米的;1 7.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1 8.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1 9.移完支架后,未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运输机后,未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2 0.推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的责任者;2 1.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2 2.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2 3.采煤工作面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2 4.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2 5.用液压支架起吊刮板运输机或其它重物件的;2 6.推移工作面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1 2-2 7.综 采 工 作 面 急 停 闭 锁 不 起 作 用 而 继 续 组 织 生 产 的 现 场 责任人;2 8.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2 9.煤机遥控器失效没有停止处理继续作业的;3 0.单体柱泄液不及时处理的;3 1.煤机到机头机尾安全出口没有专人设警戒的;3 2.煤机割钻杆,能处理没处理硬割的;3 3.注液枪头拖地不悬挂者;3 4.炮 掘 修 架 棚 巷 道 迎 头 米 范 围 内 的 支 架 没 有 使 用 防 倒设施或不全的;3 5.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3 6.耙装机少挡绳栏、护身栏而使用的责任人;3 7.耙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3 8.耙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3 9.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4 0.正对刮板运输机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4 1.工作 面锚 杆连续 棵 布置 不符合 规程 规定的 或锚 杆盘 连续个不接岩面的;4 2.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4 3.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装机的;4 4.上下 山迎 头牵移 耙装 机后,不上 牢四 个卡轨 器就 摘勾 头的;4 5.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4 6.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4 7.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4 8.巷 道 支 护 高 度 超 过 米 或 倾 角 大 于 3 0 度 的 上 山 支 护 施-1 3-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工作平台的;4 9.炮采 工作 面或掘 进工 作面 未按作 业规 程要求 布置 炮眼 实行爆破的责任人;5 0.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5 1.开耙装机不开灯的;5 2.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5 3.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5 4.前探 梁安 装卡环 的锚 杆,有棵 最大 外露长 度超 过规 程规定的;5 5.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5 6.刮板 运输 机运行 时,清理 转动部 位的 煤粉或 用脚、手 调整刮板链的人员;5 7.斜巷耙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5 8.电话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5 9.锚杆、锚索支护滞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6 0.修复 巷道 不执行 由外 往里 进行的,不 设临时 支护 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6 1.用其它材料代替耙装机操作杆的;6 2.放炮、喷 浆、截割 时,不使 用全断 面喷 雾的,或内 外喷雾雾化效果差,或截割头截齿损坏不更换的;6 3.未按 棚子 架设要 求,棚子 帮顶没 有背 实或帮 顶有 活石 的责任者;6 4.锚杆、锚 网、锚 索等 支护 质量不 符合 要求,经提 出后 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人;6 5.积渣超过规定放炮的;第 十 八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较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款 3 0 0 元。-1 4-1.采煤工作面液压泵泵站压力小于规定要求的;2.控顶距不符合规定的;3.进入煤墙不停机作业的;4.工作面有片帮危险,未打好贴帮柱或贴帮柱数量不足的;5.安装回收刮板输送机,贴帮柱不全的;6.采掘等生产作业前未随时进行敲帮问顶,未及时处理危岩活石的;7.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8.割煤机作业时,上下 5 米范围内有人进行作业的;9.站、跨在运行刮板运输机上作业的;1 0.工作面浮煤超过 5 厘米的;1 1.采煤机、刮板机、掘进机、耙岩机司机不瞭望、不喊话、不发信号开机的;1 2.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1 3.手扶钻杆打眼或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1 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超前支护;1 5.掘进、修工作面放炮崩倒棚子,不按照由外向里的规定扶棚;1 6.锚 杆 安 装 不 合 格,间 距 不 符 合 规 定,锚 索 排 距 超 过 设 计3 0及以上的;托板未紧贴壁面,无紧固力;1 7.掘进机、采煤机截割时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部有 3 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头失效强行生产的;1 8.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的;1 9.巷 道 掘 进 作 业 过 程 中,脚 手 架 搭 设 不 可 靠 并 在 架 上 施 工的;2 0.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1 5-2 1.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2 2.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手把操作的;2 3.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2 4.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止工作的;2 5.倾斜巷道维修时分段进行施工的;2 6.综掘机开机前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2 7.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2 8.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2 9.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3 0.锚 杆 支 护 巷 道 连 续 3 个 或 以 上 螺 母 扭 矩 达 不 到 规 定 或 拉拔力 1 处不符合要求,预应力、拉拔力小于设计值的 9 0的;3 1.单 体 液 压 支 柱 的 初 撑 力,柱 径 为 1 0 0 m m 的 不 得 小 于 9 0k N,柱径为 8 0 m m 的不得小于 6 0 k N,液压件及管路有明显的漏窜液现象;3 2.胶带输送机司机每班不进行综保装置的试验或没有记录;3 3.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的而未执行的;3 4.漏液管路不及时更换;支架压力表达不到标准,不处理;3 5.移架生拉硬拽,损坏溜槽;3 6.支架不正不及时调整,有错架、咬架不调整;不及时收打前探梁,造成溜渣、片帮。第 十 九 条 具 有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认 定 为严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款 5 0 0 元。1.采掘工作面作业未编制并贯彻学习作业规程的;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3.初次放顶、回收采面设备、放顶结束(收面)、过老巷、过-1 6-断层未制定专门措施,未成立领导小组,未明确矿级领导跟班的;4.安全出口不畅通的;5.工作面各工序间安全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6.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7.顶板出现台阶下沉的;8.工 作 面 应 按 规 定 应 使 用 而 未 使 用 特 殊 支 护 或 特 殊 支 护 不全的;9.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1 0.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的;1 1.巷道贯通 前未制定贯通 专项措施;综合 机械化掘进巷 道在 相 距 5 0 m 前、其 他 巷 道 在 相 距 2 0 m 前,未 停 止 一 个 工 作 面 作业,未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1 2.掘 进 巷 道 在 揭 露 老 空 前 未 按 照 探 查 老 空 情 况 制 定 安 全 措施或未按要求进行长探短掘,误穿、误透老巷的;1 3.岩巷揭煤时,未严格执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的;1 4.锚 杆 支 护 巷 道 出 现 顶 板 离 层、开 裂,下 沉 量 达 到 1 5 0 m m以上,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1 5.高 瓦 斯 区 域 或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的 煤 巷 使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耙 装机的;1 6.维修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维修点以里的;1 7.维修巷道及采煤工作面无措施进行作业的。第五部分 机电运输“三违”界定及处 罚第 二 十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一 般“三 违”,对-1 7-责任人罚款 1 0 0 元。1.机电设备使用水冷系统的不能正常使用的;2.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的;3.风冷电机的风机叶叶片缺损的;4.矿灯房发放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的矿灯;5.绞车未按规定支设压、戗柱或地锚;6.井下绞车房、变电硐室、充电室内及各配电点附近 5 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的;7.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的;8.随意开启或关闭皮带急停装置的;9.施工地点两端未设警戒标志及挡车设施的;1 0.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1 1.电机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运行的;1 2.电机车开车前未按规定发警示信号及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以及前面有车辆、视线有障碍时,未减速并发警示信号的;1 3.两 机 车 或 两 列 车 在 同 一 轨 道 同 一 方 向 行 驶 时,距 离 小 于1 0 0 m 的;第 二 十 一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较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3 0 0 元。1.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的,以及不按要求换油、注油或使用不合格及过期润滑油脂的;2.采、掘设备各种安全设施随意调整或甩掉不用的;3.擅自调整高、低压开关整定值的;4.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的,5.装车不符合要求,超高超宽,捆绑或固定不牢,强行开车,以及使用不完好车辆进行运输作业的;-1 8-6.高空作业(2 m 以上)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使用合格的安全带的;7.把钩工提升前不检查连接装置等安全设施的;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或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的;9.机 车 临 时 停 车 关 闭 车 灯 的;1 0.井 下 电 工 不 携 带 便 携 式 瓦 斯 报 警 仪 检 修 电 气 设 备 的;1 1.巷道坡度大于7 时,人力推车的;1 2.检修轨道时两头不设阻车装置的;1 3.应设避雷装置而未设的。第 二 十 二 条 具 有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严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5 0 0 元。1.电气保护、闭锁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电气失爆的;2.不办理停电工作票而随意停电的;3.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4.井下局扇未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的;5.提 升 运 输 设 备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灵,继 续 进 行 提 升 运 输 的;6.对在用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7.乘坐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8.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9.电 气 设 备 的 保 护 失 灵 后,或 供 电 线 路 有 故 障 时,强 行 送 电 的;1 0.不 执 行 停 送 电 制 度 的;1 1.甩 掉 无 压 释 放 器,过 电 流 保 护 装 置 的;1 2.甩掉漏电继电器,照明、监控等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1 3.不合格、无煤安标志电气设备或电缆入井的;-1 9-1 4.无计划停电、停风检修设备的;1 5.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硐室内或存放在机电硐室内的;1 6.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1 7.斜井、斜巷运输,未使用防跑车装置的。1 8.提升机各类保护不齐全进行提升,或人为甩开保护进行提升作业的。第六部分 一通三防“三违”界定及处 罚第 二 十 三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一 般“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1 0 0 元。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2.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3.喷浆机下风侧处未安装降尘设施或安装后不使用的;4.隔爆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5.隔爆水棚或者设施安装位置、数量不符合规定;6.隔爆设施或者水棚未按规定检查,水袋缺水、脱钩等;7.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8.未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报警仪的;9.风筒拐急弯未使用骨架风筒的;1 0.风筒出现破洞、接头漏风现场未处理的;1 1.风筒未实施逢环必挂、编号管理的;1 2.风筒上积尘未及时清除的遮挡编号的;1 3.施 工 各 类 利 用 风 排 煤 粉 的 钻 场 未 使 用 捕 尘 器 或 者 效 果 不合格的。第 二 十 四 条 具 有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认 定 为 较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3 0 0 元。1.未按照规定敷设防尘管路,设置水幕的;-2 0-2.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三通阀门的;3.防尘水管不按规定延伸到迎头的;4.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5.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要求冲尘造成煤岩尘积聚超标的;6.局部通风机每天未做切换试验及断电试验,并未填写试验记录的;7.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控设施的;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悬挂位置不正确的;8.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超规定作业的;9.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1 0.煤(岩)巷掘进干打眼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或炮采、炮掘工作面装炮不使用水炮泥的;1 1.在采、掘、装、运等开机作业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或运煤系统各转载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的;1 2.随意涂改、损坏“一通三防”管理牌板的,不按规定及时填写牌板以及填报假数的,或故意损坏、藏匿瓦斯牌板的;1 3.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1 4.随意损坏、拆除防尘设施及防隔爆设施的;1 5.巡回瓦检员发现无计划停风未汇报的。第 二 十 五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严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5 0 0 元。1.主要风门未安设连锁装置、敞开风门不关造成短路的;2.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3.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2 1-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的;4.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的;5.采 掘 工 作 面 瓦 斯 浓 度 经 常 处 于 临 界 状 态 未 采 取 安 全 措 施继续组织生产的;6.采掘工作面 回风巷及其他地点风流 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仍然工作的;7.C O 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8.爆破地点附近2 0 m 内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未停止爆破的;9.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 0 m 时,未制定煤层层位控制及防止误揭煤层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1 0.甩开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作业的;1 1.采掘工作面未达到规定的供风要求强行作业的;1 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或对矿井局部瓦斯积聚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1 3.瓦斯超限不按规定撤人的;1 4.排放瓦斯不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的;1 5.故意损坏、盗窃、盗用通风设施的;1 6.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职工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1 7.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1 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1 9.用布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2 0.施工防突、抽放或地质钻孔弄虚作假的;2 1.没有严格执行监钻和钻孔验收的;-2 2-2 2.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假检弄虚作假的;2 3.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2 4.“一炮三检”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的;2 5.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的;2 6.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2 7.各类盲巷未密闭前不设栅栏及不揭示警标的;2 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 5 天内不及时封闭的,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第七部分 瓦斯抽放 及防突管理“三违”界定及处 罚第 二 十 六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较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3 0 0 元。1.瓦斯抽放及防突等岗位责任制未建立健全的;2.瓦斯抽放系统图等资料不齐全完整的;3.抽放管路设置人工放水器未按规定巡检、放水并导致抽放管路有积水的;4.在 倾 斜 巷 道 中 的 瓦 斯 抽 放 管 未 设 防 滑 卡 或 设 置 间 距 超 过规定的;5.瓦斯抽放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的;6.瓦斯抽放管过渡节等处未设置除渣装置或滤网的;7.瓦 斯 抽 放 泵 司 机 未 做 到 每 小 时 测 定 一 次 抽 采 参 数 并 认 真填写相关记录的;8.瓦斯抽放设备及管路未采取可靠的防撞、防砸措施的;9.抽放钻场司钻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的、一氧化碳、监控设施的;1 0.应设而未设置瓦斯抽采钻场管理牌板和防突管理牌板的,或管理牌板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2 3-1 1.突 出 矿 井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未 经 防 突 知 识 培 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1 2.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并 随时检查瓦斯的;1 3.人员擅自进入总回风及防突施工回风区域的;1 4.有 突 出 危 险 采 掘 工 作 面 放 炮 前 对 未 装 药 的 钻 孔 未 采 用 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的;1 5.抽放管路吊挂与动力电缆同在巷道一侧的、与小线间距小于 5 0 0 m m 的;1 6.抽放管路吊挂距底板小于 3 0 0 m m 的;1 7.瓦斯管路敷设与轨道外沿净间距小于 0.5 m。第 二 十 七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严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5 0 0 元。1.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未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2.瓦斯抽放泵进气、出气端未设置防爆、防回火、防回气装置或未对装置进行定期检修的;3.通往井下的瓦斯抽放管路、瓦斯泵房、抽放泵放空管附近未采取防雷措施或防雷设施不符合要求的;4.抽 放 泵 未 安 装 断 水 保 护 装 置、瓦 斯 传 感 器 和 开 停 传 感 器的;5.瓦 斯 抽 放 泵 进 出 口 未 设 置 放 空 管 或 放 空 管 管 径 小 于 于 泵的进、出口直径以及管口未高出泵房房顶3 m 以上的;6.瓦斯抽放泵站电气设备失爆的;7.未定期对瓦斯抽采设备及管路进行检修,出现重大故障,造成停泵的;8.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结构、材料、长度以及封孔管直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2 4-9.无计划停瓦斯抽放泵的;1 0.瓦斯抽放管路联结不严实,造成抽放系统严重漏气的;1 1.故意破坏瓦斯抽采设备或管路的;1 2.应进行而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而依然组织生产的;1 3.未按规定及防突专项设计实施防突措施的;1 4.突出预测指标造假的;1 5.防突措施工程造假的;1 6.岩巷揭煤未编制揭煤措施的;1 7.在 突 出 矿 井 煤 系 地 层 破 碎 带 掘 进 接 近 或 过 断 距 大 于 煤 层厚度的断层时,未制定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落实的;1 8.防突施工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以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突破安全屏障的;1 9.防突风门过风筒时,未采用铁风筒并设置有效防逆流设施的;2 0.防突施工放炮未关闭防突风门的;2 1.防突风门过设备的孔洞在放炮期间未进行有效封堵的;2 2.防突施工放炮人员未撤到规定位置的;2 3.防突施工放炮未按规程规定进行警戒的;2 4.防突风门风窗未设置防逆流板的;2 5.防突风门来车方向未设置防撞装置的;2 6.防突施工放炮等待时间不足规程规定进入工作面的;2 7.在突出煤层中使用风镐和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2 8.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巷道贯通距离小于6 0 m 时,被贯通巷道有人作业的;2 9.突出矿井任何2 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3 0.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突出煤层未停止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扰动突出煤层作业的;-2 5-3 1.揭煤作业未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的;3 2.揭 煤 作 业 时 未 在 岩 石 巷 道 与 煤 层 连 接 处 采 取 加 强 支 护 措施的;3 3.瓦斯抽放泵司机、瓦斯抽放钻机操作工、防突员未经 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第八部分 地测防治水“三违”界定及处 罚第 二 十 八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较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3 0 0 元。1.由于测量数据不准确造成巷道偏差的;2.未按规定进行导线测量、延线或中腰线标定不及时的;3.未按设计要求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超掘巷道或少掘巷道提前拐弯的;4.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5.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6.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7.采掘工作面未设置排水管路和配置排水泵的;8.井 巷 内 低 洼 处 不 能 自 流 排 水 沟 的 积 水 点 未 设 置 排 水 设 施的。第 二 十 九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严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5 0 0 元。1.采掘工作面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的;2.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3.矿井探放水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2 6-4.采 掘 工 作 面 发 现 有 突 水 征 兆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而 继 续 作 业的;5.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6.巷道贯通、透巷前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7.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激光指向点)的;8.在有水患威胁地点超掘、超采的;9.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随意改变设计方位、断面或支护工艺的;1 0.未按设计要求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1 1.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进入应力集中区、突出煤层煤柱影响区通知书的;1 2.进行重要 贯通测量前,未 编制贯通测量设计 书或编制的贯通测量设计书未进行审批的。第九部分 监测监控“三违”界定及处 罚第 三 十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一 般“三 违”,对责任人罚款 1 0 0 元。1.利用监控室电脑进行“监控”以外用途的;2.无故拖延不按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的;3.瓦 斯 传 感 器 未 按 规 定 挂 牌 管 理 牌 板 不 清 以 及 填 写 存 在 错误的;4.各类监控线未按规定排线和吊挂的。第 三 十 一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较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3 0 0 元。1.监 测 监 控 设 施 使 用 单 位 因 监 护 管 理 不 力 造 成 设 施 工 作 异-2 7-常的;2.不积极处理或不配合监测监控故障处理的;3.清洗巷道时,未对瓦斯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及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的;4.对专用综保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测分站后备电池放亏影响设备运行的;5.传感器安装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7.人为制造通讯故障的;8.施工钻场未配置视频监控的。第 三 十 二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严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5 0 0 元。1.未按规定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检验标校的;2.未按行业规范要求安装布置监控设备的;3.监控设备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设置或断电范围设置不符合要求的;4.未经上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未持证上岗作业的;5.故意或私自破坏、拆除监控设备设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6.其他影响监控系统运行的。第十部分 火工品管理 及井下爆破“三违”界定及处罚第 三 十 三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一 般“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1 0 0 元。1.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炸药库或发放硐室运送火工品,采用车 辆 运 输 雷 管 未 低 于 车 厢 上 缘 1 0 0 m m,或 雷 管 箱 侧 放、立 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雷管车与炸药车同列运输的;2.雷管未按规定进行全电阻检测的。-2 8-3.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4.将 爆 破 材 料 堆 放 或 停 留 在 井 口,井 底 车 场 或 其 他 巷 道 内的;5.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6.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7.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8.发爆器不及时回缴的;9.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1 0.迎头 2 0 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 1/3以上爆破;第 三 十 四 条 具 有 下 列 行 为之 一 的,认 定 为 较 重“三 违”,对责任人罚 款 3 0 0 元。1.非爆破工连接母线和脚线,检查线路及通电试验的;2.运送爆破材料人员未按规定乘车的;3.爆破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4.制作炮头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雷管脚线;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5.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6.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7.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进行爆破作业的;8.爆 破 工 未 随 身 携 带 起 爆 钥 匙,或 爆 破 后 未 立 即 将 钥 匙 拔出,摘掉母线并进行短接的;9.爆 破 母 线 未 悬 挂 或 与 电 缆、信 号 线 未 保 持 0.3 米 以 上 距 离的;-2 9-1 0.炮眼深度不够或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的;1 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1 2.炮眼深度小于 0.6 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的;1 3.装好未放的炮未向下个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1 4.转借雷管、炸药的;1 5.违反规定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1 6.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违反作业规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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