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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矿五类重大灾害防治的强化措施要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灾害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等规定,结合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强化措施要点。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及其上级公司,适用本强化措施要点。第三条 煤矿的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普查先行、突出重点、精准超前、区域协同和工程治理的原则,结合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编制煤矿采掘部署与相应灾害的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四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重大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重大灾害防治技术负责人,对采掘部署与灾害防治技术工作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第五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设置满足重大灾害防治的相关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设备,建立健全灾害防治规章制度。第六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须保障重大灾害防治的资金投入,相关防治费用应按规定列入安全专项资金。煤矿上级公司可对所属灾害较轻煤矿结余的安全费用,经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核后,适度统筹调拨到灾害严重煤矿用于灾害治理的工程、设备等安全费用。第七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应树牢各类灾害“可知、可防、可治”的思想和“灾害未有效治理到位即组织采掘作业就是责任事故”的理念;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重大灾害防治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灾害认知和防治能力,教育培训情况应存档备查。第八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和相关单位应加强重大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理念,提高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第九条 煤矿应针对各类灾害及其致灾因素(含地质构造、应力集中区,下同),编制相应的“灾害治理顶层设计”,实现灾害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第二章 瓦斯灾害防治的强化措施要点第十条 瓦斯灾害防治工作必须以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为目标,坚持“应抽尽抽、可保必保”的防治原则。以瓦斯基本参数测定为基础,以瓦斯治理顶层设计为前导,以打钻抽采精细化管理为核心,以监测监控和通风瓦斯日分析研判为保障,以抽采达标、消突达标为目的,树牢“超前治理、工程治理、区域治理、地面治理”的瓦斯治理理念,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防突精准、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等级鉴定全程录像及其他原始资料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得小于1个鉴定有效周期。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风险等级的真实瓦斯超限情形的,应对相应区域的煤层瓦斯基本参数进行测定,并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钻孔施工时出现顶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和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在鉴定工作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开展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和地质探查工作。(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建设瓦斯实验室,配备煤层瓦斯含量井下快速测定仪、实验室解吸装置等满足测定瓦斯基本参数的各类仪器和装置,深孔瓦斯采样应采用定点密封取芯装置。(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对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基本参数和技术参数指标进行测定,每年第四季度形成本年度瓦斯基本参数测定报告,并制定下一年度的瓦斯基本参数测定计划和工作方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后,3日内上传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瓦斯治理工作需要和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变化,预测瓦斯涌出变化情况,划分单元动态测定煤层瓦斯基本参数。(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查明采掘活动区域和影响采掘活动区域的地质构造、瓦斯地质赋存情况,查明井田范围内油气赋存情况;采掘作业前,必须精准掌握地质钻孔、油气井等位置,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发生过采掘工作面瓦斯异常涌出和真实超限的低瓦斯矿井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突出矿井还必须编制防突预测图和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异常点、瓦斯基本参数等。第十三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一)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瓦斯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灾害防治负技术责任。(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上级公司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者有6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建立防突专业队伍和专业抽采队伍,各队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矿井及上级公司瓦斯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参照上述要求配备。(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的,煤矿上级公司应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重新调整下达产量考核指标和相对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第十四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瓦斯防治技术体系。(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四季度由总工程师牵头,结合采掘接续计划制定全矿井和各采掘区域下一年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形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经组织专家评审或报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3日内上传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中必须确定选取的防突与抽采措施、方法与时间、计量方式、效果检验方式等内容,包含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井上下抽采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量以及瓦斯抽采率等指标。(三)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油型气矿井必须建立地面高、低负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必须与井下瓦斯抽采量相匹配,瓦斯抽采系统未建成投运前不得在煤层和油气层中进行采掘作业。(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可保必保”原则,采用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前要形成保护层连续规模开采以及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的设计(可在区域防突措施设计中一并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在没有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开采薄煤层作为保护层,鼓励将煤线或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要超前规划采用地面井或井地联动方式对开采煤层及顶板压裂卸压解放预抽煤层瓦斯技术开展区域治理,留足瓦斯治理的时间和空间。第十五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管理体系。(一)在探孔、抽采孔、效果检验孔等钻孔施工过程中,钻机必须安装可靠的防喷孔装置,油型气矿井锚杆(索)施工过程中,钻机必须安装可靠的防喷孔装置。且必须在施工地点附近安装工业视频,全程对打钻、退钻进行监控录像,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得小于钻孔所服务采掘工作面的回采(掘进)周期;钻机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并实现钻机和下风侧机电设备断电功能,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撤出人员。(二)应强化打钻抽采精细化管理,做到钻孔到位、尽下筛管、封孔严密、水渣放尽、长时抽采,其中瓦斯治理顶、底板巷道必须形成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防突措施钻孔。煤层瓦斯含量大于10m3/t的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煤层必须确保抽采效果评判达标的设计最长预抽时间,并留有一定富余系数。(三)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瓦斯抽采管路自动计量测点,自动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需要。自动计量监测数据需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中心(系统)和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至少要配备1台施钻能力在300m以上的定向钻机。各类钻孔(包括抽采钻孔、探放水钻孔、卸压钻孔等)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钻孔姿态、轨迹自动测量仪器等方式对钻孔测斜,测斜比例不低于钻孔数量的30,长距离定向钻施工必须同时采集钻孔轨迹数据。钻孔验收必须根据孔深、测斜等参数绘制钻孔轨迹图,随其他钻孔验收资料留存备查。(五)煤矿总工程师牵头,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区域防突和抽采效果进行达标评判并报上级公司审批。煤矿上级公司对评价单元按不低于30的覆盖范围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参数的测定进行现场监督或复测。第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通风瓦斯分析制度。(一)每月初由总工程师召集相关单位(部门),根据采掘生产接续变化情况,确定当月通风瓦斯管理的重点区域和分析内容。低瓦斯矿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区域进行通风瓦斯定期分析;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通风瓦斯日分析。(二)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召开通风瓦斯日分析会(低瓦斯矿井应定期召开),对通风系统、瓦斯涌出量、瓦斯抽采量(含浓度、流量)、采掘工作面地质、防突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瓦斯抽采系统、防灭火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前期日分析会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提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必须汇报量化指标,包括采掘工作面风量、绝对瓦斯涌出量、一氧化碳浓度、防突预测指标、防突允许采掘距离、瓦斯抽采量(含浓度、流量)等。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制定的整改措施、追究责任情况等都要以文字记录清楚并留有资料,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第十七条 发生瓦斯超限的煤矿,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矿山企业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下做好精准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快速响应、精准撤人、及时报告、分级分类处置。第十八条 对发生瓦斯伤亡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复产复工前必须按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和结论。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第三章 冲击地压灾害防治的强化措施要点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合理安排采掘部署,严禁在强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工作面。其他矿井、煤层原则上不再新增、不予开采孤岛工作面,因资源枯竭、采掘部署调整确需开采的须在采取对煤层顶板地面压裂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防冲安全开采可行性。非冲击地压矿井严禁开采四面孤岛工作面,其他孤岛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采取井上下立体防治冲击地压模式,做到“应压尽压、能压必压”。高位顶板采用地面水力压裂技术,中位顶板采用井下顶板定向长钻孔水力压裂技术,低位顶板采用顶板深孔预裂爆破技术、水力压裂技术或其他有效技术措施;煤层采用大直径钻孔或爆破卸压技术。不具备井上防治技术实施条件的,应组织专项论证。第二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预卸压、解危措施必须由煤矿的专门防冲队伍施工,地面或井下水力压裂工程可外委专业队伍实施。解危作业时必须全程录像,并至少保存3个月。矿井要配备专职验收员,解危作业应现场全程跟班。防冲管理机构每月可采取井下现场、钻孔视频方式进行不定期抽验,抽验率两种方法各不少于总钻孔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要将防冲监测工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进行管理。防冲监测工要如实、真实地收集整理有关防冲监测数据,并报矿井防冲管理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每天组织防冲技术员进行综合分析,同时报相关领导签字审核后,按要求整理归档。冲击地压监测各系统监测数据超标及异常时,防冲监测工与防冲管理部门要立即进行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解危效果检验方法一般用钻屑法、地音、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三种以上方法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不小于预警临界值时必须继续进行解危,直至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时方可进行生产。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回采工作面留设区段煤柱时,应专门论证采用无煤柱、小煤柱巷道布置的可行性。对产生应力调整的巷道修复前,必须先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采取预卸压措施,强化顶板支护后,方可开展修复作业。第四章 水害防治的强化措施要点第二十五条 地表水患未消除前,严禁在采动影响或扰动波及到地表水体的区段进行采掘作业。第二十六条 在松散含水层下开采时,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防砂、防塌等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存在溃水溃砂危险的,必须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限高开采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七条 薄基岩下采掘必须对覆岩组成与结构进行精细探查,重点查明风化带含水层厚度、风化程度及富水性等情况。当顶板完整基岩厚度不满足安全要求时,严禁进行采掘作业。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开展探放水作业。临近老空区(火烧区)位置、范围或积水量不清时,优先采用长距离定向钻探技术结合物探开展全覆盖无盲区探查。第二十九条 当巷道与上覆老空区(火烧区)等水体最小距离小于10倍巷高时,必须对水体进行超前疏放,消除水患后方可掘进。第三十条 受顶板巨厚洛河组等砂岩水害威胁的矿井,其他矿井单个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大于300m3/h且不具备自流条件的,必须布设采区或工作面专用泄水巷,泄水巷应配备煤水分离设施和相应能力的排水装备。第三十一条 受顶板高位离层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布设地面抽排钻孔或直通泄水孔抽泄积水体,建立动态离层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工作面必须建设具备自流能力的泄水巷,或建设辅助逃生及通风通道。第三十二条 底板存在强富水承压岩溶含水层,底板破坏深度可波及含水层的、受断层等构造影响破坏段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的、突水系数大于0.1MPa/m、隔水层厚度大于底板破坏深度但有效隔水层无法抵抗底板水压的,必须开展超前区域治理。第五章 火灾防治的强化措施要点第三十三条 机构人员配备(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配备防灭火副总工程师。防灭火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煤矿防灭火相关工作经历。防灭火副总工程师可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兼任,但不得兼任防灭火部门负责人。(二)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至少配备1名专职防灭火技术人员(可由通风技术人员兼任);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防灭火技术人员(不得由通风技术人员兼任),且至少1名为中级职称。防灭火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矿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第三十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一)煤矿上级公司每季度至少对所属煤矿开展一次防灭火专项检查,对防灭火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实行全面驻矿盯守,直至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二)煤矿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电气设备、火灾防护设施大检查,重点排查井下各类机电设备是否存在超期、带病或超负荷服役情况,井下各类在用材料的阻燃、抗静电等安全特性是否合格,井上下消防材料、各类防灭火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第三十五条 内外因火灾管控(一)修订完善巷道喷浆管理制度,凡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和自燃煤层的开拓、准备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及回采巷道破碎地段(采煤工作面超前压力影响范围除外)应当全断面喷浆护巷管理。定期检查巷道喷浆质量,避免出现喷浆材料脱落、开裂后漏风供氧,引发煤氧化自燃。(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采煤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煤层瓦斯预抽钻孔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三)完善井下重要用电设备信息的采集与上传,确保井下重要设备的用电信息实时上传;使用智能化监测手段加强对井下电缆及用电设备温度的监测,并实时上传调度中心;长距离吊挂电缆时,在电缆支架的选择和电缆吊挂布置上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四)各类PE材质管路入井前必须全面抽样送检,并由煤矿自行抽样进行破坏性燃烧试验,凡是无法做到离火自熄的全部更换为防腐蚀钢管。第三十六条 火灾监测预警(一)综合运用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预警,为优化改进防火措施提供依据。(二)加强在用一氧化碳、烟雾、温度等传感器维护保养,按规定科学合理的设置预警值、报警值,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管路)的一氧化碳、温度和其他有关标志性气体等各类传感器监测(检测)数据需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中心(系统)和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第三十七条 火灾应急处置(一)结合应急预案和典型事故案例,开展救援指挥人员应急处置指挥决策能力、现场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包括井上、下区域)。(二)建立供水、供风管路环网系统,确保应急处置时水源、风源的稳定供给。(三)推广使用“自动远程”控制具有一定抗冲击强度的密闭隔离装置替代传统防火门,将密闭隔离装置与烟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人员定位系统关联,一旦发生火情,在确认隔离区域人员全部撤离完成后能第一时间隔离危险(应急)区域。第三十八条 防灭火专项设计(一)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研判瓦斯、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对防灭火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制订有针对性的矿井火灾综合防治措施。(二)依据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对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进行修订,每三年对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进行修编;延伸新水平、开采新采(盘)区、采煤方法或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第六章 顶板灾害防治的强化措施要点第三十九条 煤矿应调查、分析顶板隐蔽致灾因素类型,重点查明采掘过程中存在的地表沟壑以及井下地质构造、坚硬顶板、碎软顶板、薄基岩、开采煤层悬顶状态、上覆采空区大面积悬顶等隐蔽致灾因素的分布及其与采场、巷道的空间位置关系,评价致灾危险性,将普查结果标注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综合成果图等图件中。第四十条 煤矿应测定巷道围岩地质力学参数,确定围岩的风化程度、抗压强度、松动圈发育范围及侧向支承压力分布规律等指标,依据测定的基础参数,结合现场调查结果,开展巷道围岩地质力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巷道围岩稳定性评价,实行围岩稳定性分类分级管理。第四十一条 煤矿应根据巷道围岩稳定性评价结果进行支护设计,各类巷道(含硐室)均应当以主动支护形式为主,淘汰架棚等被动支护形式(补强支护除外),支护材料力学参数应与围岩支护设计强度相匹配。对松软破碎、变形严重巷道等,应选用顶板、帮部全断面“锚(索)网钢带”等联合支护方式,围岩平整度较差区域可用其他适应性强的护表材料,锚固力不足的应采用全长锚固等方式。“三软”、围岩破碎的巷道,淘汰“点锚钢筋梯柔性锚网”支护。第四十二条 巷道支护材料选择应考虑材料的服役环境,重视井下高湿环境对锚杆(索)、金属网和托盘等金属材料的腐蚀影响。对支护材料腐蚀严重的巷道,应开展专项研究设计,明确腐蚀环境对金属支护材料的影响特征,并针对性地选择安全高效、经济合理的耐腐蚀材料或全长锚固。第四十三条 巷道掘进前应全面考虑巷道用途、服务年限,统筹协调通风、排水、瓦斯治理、防灭火、机电运输、设备安装等因素,做到一次设计、一次施工到位、一次成巷,旧巷维修做到一次修复到位。第四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遇断层及围岩破碎带、应力集中区、顶板淋水区、裂隙发育带等特殊地段时应编制专项设计或专项安全措施,采用锚网索钢带、架棚、喷浆、注浆加固(围岩改性)等方式进行加强支护,采用锚网索钢带加强支护时应进行顶板、帮部全断面支护,加强支护段应至少向正常地段延伸10m。第四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和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应采用超前液压支架支护,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超前支护设备的初撑力,加强支护的长度不得小于20m。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对锚杆(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巷道进行顶板离层、围岩表面位移、锚杆(索)工作载荷监测,对煤巷、半煤岩巷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矿压在线监测或数字化监测技术,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矿压监测的预警值及临界值。第四十七条 煤矿应优先推广应用沿空掘巷小煤柱开采和沿空留巷无煤柱开采新技术,并进行专项设计。沿空留巷应采用支护可靠、封闭性高的巷旁支护技术,留巷内滞后临时加强支护优先选用单元支架,支护长度应根据留巷的矿压显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七章 其他关键环节灾害防治的强化措施要点第四十八条 煤矿要加强对过断层、裂隙发育区等地质构造和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等关键环节灾害防治的重要性认识,落实专项治理和管控措施。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断层探查治理按照“地质探查预测预报风险辨识方案制定措施落实分析验证效果评价监督考核”的流程开展工作。第五十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对前方区域的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探查验证,准确掌握断层含(导)水性。地面未开展瞬变电磁法及三维地震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及其富水性的煤矿,井下探查手段至少采用两种以上的探测方法进行相互验证;地面采用地震与电法相结合的勘探技术方法查明构造及其富水性的,井下掘进前至少选择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等一种物探方法进行超前探测,若存在地质构造及煤层厚度变化带等地质异常时应采用瑞利波、槽波、地质雷达等方法探测。超前探查时,按规定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掘进工作面施工过程中,应根据井上下综合探查结果,在安全距离前利用钻探或者物探对断层进行验证,根据实际情况探顶底煤,掌握并修正断层的延展方向、断距、煤岩层变化情况。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回采前,至少选择电磁波法(瞬变电磁、音频电透视、直流电法、无线电波透视法等)和弹性波法(槽波地震勘探等)进行超前综合物探,探清工作面内断层等构造带、破碎区域、含(导)水性等地质条件。对于含(导)水断层提前实施探放水钻孔进行验证。第五十二条 煤矿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制定管控措施,掘进工作面对断层或者含(导)水的断层进行治理。提前采取超前注浆加固(围岩改性)等治理措施,对断层破碎带、上下盘破碎体进行加固,工作面后巷压力显现明显段,应增加滞后注浆措施。如果断层为含(导)水断层,应提前按照要求组织施工探放水钻孔进行疏放。对所有的地质构造,距离地质构造前按要求利用钻探取样测定一次构造处的瓦斯基本参数,对瓦斯基本参数异常的地质构造区域应提前预抽瓦斯,治理完毕后方可组织掘进作业。第五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构造带前,应根据构造带赋存状态、含(导)水性、破碎程度及现场勘查会诊意见等制定过断层构造带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对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进行重新调整,强化临时支护措施,对永久支护采取调整锚杆(索)间排距、补增锚索梁、架棚等联合支护形式加强支护,联合支护范围应在安全技术措施中予以明确。过断层等构造带时,锚杆(索)无法保证锚固力的,应采用锚注支护、全长锚固和架棚等联合支护方式;处于断层构造影响的巷道,应加强矿压观测预报,加密设置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监测点,加大顶板锚杆(索)锚固力抽检频次,对达不到要求的锚杆(索),应及时补强或补打。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对工作面周边有安全风险隐患的断层构造、裂隙发育区或者含(导)水的断层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加固范围、工程措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实施。采煤工作面通过断层构造时,应采取超前移架、超前固顶护帮等措施。在两巷采动应力和构造带叠加区域内,应加大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第五十五条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回撤管理领导小组,对初采初放及回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初采初放及回撤期间,每班需有领导小组成员跟班指挥,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出现冒顶和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事故发生。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回撤管理领导小组现场跟班人员要根据工作面压力显现及矿压监测情况预测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时间,周期来压期间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执行,现场跟班人员严把工程质量,杜绝支架压死情况出现。初采期间出现工作面后方顶板不能及时垮落时,为防止大面积顶板垮落导致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技术部门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制放顶,严禁大面积悬顶。第五十七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在进入末采、停采、回撤期间要加强工作面综合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执行。对工作面两隅角遗煤表面、架后遗煤表面、阻燃防火墙表面及两隅角顶板和非生产帮煤壁喷涂防灭火材料,加强采空区主要漏风通道封堵,减少采空区漏风。第五十八条 在工作面回风顺槽端头支护10-15m处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控系统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确保实时准确掌握工作面一氧化碳情况,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分析异常原因,并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第五十九条 综采综放工作面在初采初放、回采及回撤前要严格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加强工作面气体监测,采取人工取样结合束管监测系统,并时刻保障束管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掌握采空区气体变化情况,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分析异常原因,并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强化措施要点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标准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强化措施要点,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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