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加强高能耗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规、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高能耗设备的管理。第三章 职责内容第三条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第四条 不强迫或同意操作工违章操作,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第五条 贯彻执行主管部门和锅炉安全监察、环保节能管理等部门下达的有关锅炉指令。第六条 不得使用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第七条 所选用设备在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第八条 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第九条 耗能设备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应表每台均建立设备档案。第十条 对主要耗能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第十一条 对主要耗能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保留改造前及改造后有关节能技术资料并建立档案。第十二条 耗能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二能效测试报告;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四日常运行能效记录、能耗状况记录;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六定期检查记录。第十三条 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第十四条 对主要耗能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主要耗能设备应定期检验,对主要耗能设备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七条 定期对耗能设备进行检修及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 负责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满足单位用汽需要,做好环境保护和成本核算工作。第十九条 制定和实施锅炉定期检测计划,检修及备品备件计划。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一条 定期收集、整理高能耗设备有关记录,并组织有关人员总结前段运行中的经验及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第二十二条 每周对高能耗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高能耗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需要就解决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制定和实施高能耗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小修计划。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高能耗设备检修后的验收工作。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组织调查和写出事故报告书。第二十五条 积极改善操作人员的劳动条件,关心操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与技术培训,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奖惩1.未按规定进行高能耗设备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处罚100-500元。2.未按规定建立高能耗设备档案、检查维护维修记录、专业人员培训等,处罚负责人100-500元。3.其他事项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考核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