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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实验中心的院长领导下,由实验中心指定副主任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建立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库、仪器卡片、订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第二条采购、验收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教学要求提出申请,实验中心主任根据仪器设备总体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仪器设备的型号、配置,指派专人上报到学校主管部门进行招标、采购;到货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使用培训,并建立设备配件和技术文件的档案及计算机管理数据库。第三条仪器分布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各实验室。第四条管理(一)实验中心的全部仪器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主任指派专人兼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二)每台仪器设备建立文字管理档案(含技术资料、验收情况、运行情况、维修情况等)和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三)各实验室建立仪器信息簿仪器基本信息、调动情况记录)。(四)每台仪器根据使用要求分别建立使用记录,随时记录使用情况。(五)全部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实行条码管理。第五条配件管理各仪器配件均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由实验中心建档并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第六条使用(一)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制定本人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经塑封后摆放在仪器设备旁边。实验中心主任组织实验室人员对每种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汇编成册,每学期开学初借给学生使用。学生在每学期初(前三周)利用实验室开放时间,进行本学期使用仪器设备训练,并执行“仪器使用证”制度。(二)根据教学需要,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统一调动,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学生也对应分组编号(每台仪器、器材均要落实到每个学生),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按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执行。各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三)学生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查合格者,发给“仪器使用证”。取得“仪器使用证”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专项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使用中,如仪器损坏,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加倍处罚。(四)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学生仪器设备、器材使用记录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时填写记录本者要及时通报。(五)学期末要做好仪器清查和归位工作,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要根据仪器条码记录,及时做好仪器清查工作,对自已管理的仪器,器材进行收缴和归位。第七条维护和维修(一)对于需要特殊保养的仪器设备,要按要求及时保养(如彩色打印机、紫外检测系统需要定期开机;灭菌设备、制冷设备等需除水、除霜;制水设备、提取设备需要清洗;膜过率设备、高压液相柱要求冲洗等等)。(二)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工程师维修,自己能解决的故障要求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要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书面汇报,并等候主任指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许擅自拆封修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要请专业人员修理。(三)及时填好仪器维修记录,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第八条报废年久失修设备需要报废,由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提出申请,实验中心主任组织专家审核;对于较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由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实验中心主任组织专家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论证,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实验中心的全部设备和器材,个人无权私自处理,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处罚。第九条各实验室仪器管理负责人,要相互协作,服从实验室主任统一调配。各实验室的仪器、器材、管理人员,年终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对设备、器材管理好环,写出考核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做为评定职称或晋级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十条每学年对全部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进行评估。第十一条本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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