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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检查 实 施清单井工 煤矿部分1 组织机构、安全费用、安全培训检查实施清单1.1 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检查实施清单序号 项目 检查 内 容 检查主 要资料及 方法 检查依 据1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法提出延期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企业名称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资料,工程验收合格资料。现场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五条。3 防突机构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及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相关技术人员毕业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现场抽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4 防治水机构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现场抽考。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五条。5 防冲机构 冲击地压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现场抽查,现场抽考。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二百二十八条。6 防灭火管理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应明确专业技术要求、最低人数等;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检查部门职责;检查防灭火施工台账;核实防灭火队伍人数;现场检查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等法规及专业防灭火知识情况。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第三条。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抽查,现场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 1 页,共 115 页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检查 实 施清单9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款;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抽查。现场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四、五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10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抽查。现场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操作规程。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或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抽查部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抽查制度执行的相关记录;查看设备材料验收记录台账,现场抽考人员检查其责任制是否与实际工作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2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制度。抽查风险分析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和具有针对性。现场抽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是否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13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否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是否制定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资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现场抽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是否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1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总工程师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按规定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通报制度,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方案,人员分工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治理方案,事故隐患“五落实”报表。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15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资料等。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6如实提供事故隐患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事故隐患台账、事故隐患报告等资料。与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比对抽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第三十二条。17按规定统计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统计表,书面报送材料等。现场抽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18按规定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现场抽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序号 项目 检查 内 容 检查主 要资料及 方法 检查依 据第 2 页,共 115 页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检查 实 施清单19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应当由总工程师负责督促落实。隐患治理安全防护措施资料。现场抽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20按规定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隐患治理评估报告,申请恢复生产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21领导干部带班职责落实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下井带班记录,下井档案,井口公示记录,交接班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测记录,调度汇报记录。现场抽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81号修改)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2 事故责任落实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现场抽查。个别谈话了解责任人处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是否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工程师应当组织对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照制度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24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现场跟班记录,作业人员和跟班人员的人员定位系统记录,现场抽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2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三违”查处、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资料。对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26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资料。对照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2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资料。对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包括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每月至少进行 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和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对象责任制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29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并落实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组织制定并实施、各岗位全员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对象责任制、操作规程规定、标准化标准关键内容现场抽查,现场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第八条。30 危险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卡,警示告知牌。现场抽查、现场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条。序号 项目 检查 内 容 检查主 要资料及 方法 检查依 据第 3 页,共 115 页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检查 实 施清单31 安全标志管理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安标产品台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设备材料领用记录。抽查在用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试验性新设备新材料,并在安标中心网站查询比对。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十条。32图纸填绘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相关图纸,生产计划,瓦斯报表,通风报表,产量报表,火工品领用记录等。抽查一定周期内同类图纸进行比对检查,个别谈话了解作业地点情况。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四条。33 填绘的图纸严禁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五项。34 停工停产安全管理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值班记录,复工复产安全措施及安全检查验收资料。现场核查。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六条。35 煤矿闭坑报告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闭坑期间及闭坑后发生井下火灾。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闭坑报告,验收批准资料。现场检查。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第十条。36煤矿承包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或者托管方是否有法人资格或者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煤矿实行承包(托管)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是否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方(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煤矿是否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是否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托管)方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名册,主要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审批、贯彻记录,工资报表,工伤保险资料。现场核查。个别谈话了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37 煤矿复工复产管理是否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程序,是否履行签字手续,是否满足复工复产规定的条件。煤矿复工复产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第六条,第七条。38 煤矿改制安全管理改制期间,是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成改制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改制期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册,相关人员考核合格资料。现场核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39矿长、副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煤矿是否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人员任命文件,人员名册,相关人员考核合格资料,相关技术人员毕业证书。现场核查。个别谈话了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十一条。40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现场抽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六项。41 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评价报告是否对安全条件单项逐项评价,并作出结论;评价单位是否到煤矿现场调查,并对问题进行复查;审查结果与安全评价报告结论相差较大的,要责令改正或重新评价。检查出具该矿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评价报告对安全条件单项逐项评价及评价结论。现场抽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七条第四项。42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煤矿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检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现场抽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七条第五项。43 采矿证采矿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采矿证的开采方式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一证两矿”、“一矿两证”情况。检查采矿证。现场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七条第六项。44 劳动定员是否制定劳动定员工作制度;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情况。检查劳动定员工作制度及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情况。现场抽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一项。45 应急救援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由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检查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七项。46 其他要求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有关文件及要求。1.2 安全投入及保险、防护检查实施清单序号 项目 检查 内 容 检查主 要资料及 方法 检查依 据序号 项目 检查 内 容 检查主 要资料及 方法 检查依 据第 4 页,共 115 页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检查 实 施清单1 安全投入制度是否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费用提取财务报表等。现场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照吨煤30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财务报表,煤炭产量报表,煤炭销售报表,生产单位工资报表,煤炭提升计量资料。现场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3低瓦斯矿井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照吨煤15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财务报表,煤炭产量报表,煤炭销售报表,生产单位工资报表,煤炭提升计量资料。现场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4建设矿井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是否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2.5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费用提取财务报表,工程造价计划,工程投入财务报表。现场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5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标准要求。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明细账、凭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和统计报表。现场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进行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有关检查台帐等资料。现场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7 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资料、凭证和相关文件,职工人员名册。现场核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五项。8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参保缴费财务凭证、职工考勤记录、工资表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与管理、发放资料。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三十九条。10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三条。11 其他要求 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有关文件及要求。1.3 安全培训检查实施清单序号 项目 检查 内 容 检查主 要资料及 方法 检查依 据1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及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持证情况。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矿井安全培训机构设立有关文件,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培训管理制度。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现场抽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63号、第80号修改第三条。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计划。检查煤矿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重点监察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培训计划中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计划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大纲的落实情况。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63号、第80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八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序号 项目 检查 内 容 检查主 要资料及 方法 检查依 据第 5 页,共 115 页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检查 实 施清单3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课程讲义;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综合考评报告等。相关档案应当能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由总工程师负责审定。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人员名册。现场抽查。对照培训计划检查“一期一档”的建立情况。对照入井人员登记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抽查参培人员是否真正参加培训。查看培训档案中培训记录是否造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八条,第九条。4 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使用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安全培训费用使用明细台账、凭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和统计报表。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63号、第80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定(国发200216号)第十九条。5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任职资质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查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的文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培训档案、相关工作经历。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之日起30日内,应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现场抽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本单位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现场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7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资质对煤矿特种作业目录中所列的十大类十一个工种的特种作业一是从事这些特种作业的人员要根据现场工作需要配备,人员数量符合需求;二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条件;三是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照煤矿的实际生产流程、现有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查看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在册人员登记簿),看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通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查看管理台账中在册的特种作业人员近三个月内是否还在矿上班,是否从事与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相符的特种作业工种,是否存在人员在册但是已经离职的情况。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第80号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单位人员名册。现场抽查,与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比对。现场抽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二十四条。9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培训班档案,培训档案。现场抽查。现场抽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10 防突知识培训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培训班档案,培训档案。现场抽查。现场抽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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