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版与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照书12022 版与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照目录第一编总则1第二编煤矿地质11第三编井工煤矿16第四编露天煤矿31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368第六编应急救援380附则3982022 版与 2025 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对照表说明黑体为新增或调整,灰色底纹为删除。(下同)2022 版规程条文(正在执行)2025 版规程条文(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以上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安全投入保障、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主要灾害预防管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生产安全设备采购查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领导带班下井露天矿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安全限员、安全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监测、复工复产验收、值班、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制度。除上述制度外,煤矿还应当建立健全“三违”管理、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乘罐、测风、爆炸物品领退、井巷维修、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巡回检查、煤尘防治、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停送电、雨季巡视、重大风险灾害停产撤人等制度。此外,煤矿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与灾害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新增第六条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巡视。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第七条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397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八条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条入井坑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坑前严禁饮酒。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煤矿必须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进行出入井人员清点,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应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必须由煤矿企业进行方案论证、安全措施审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艺、材料和设备。程记录并存档。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新增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剥)、灾害治理平衡。新增第十三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压力大于 3MPa 的煤层,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将瓦斯压力降至 2MPa 以下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与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第十七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形地质图和综合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通风系统图。七井下运输系统图。八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九压风、供水、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注氮气、二氧化碳、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十井下通信系统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十一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二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九条临时停工停产的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通信、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新增第二十条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程序。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次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培训。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机构为其服务。创伤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等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应当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十五条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编煤矿地质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工作部门,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新增第二十七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开展地质类型划分等工作。新增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 3 年修编 1 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发生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 1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新增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冲击危险性等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第三十条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第三十一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褶皱、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与矿井涌水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三条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新增第三十四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含导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露天煤矿应当查清边坡地质条件,并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新增第三十五条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新增第三十六条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压力、涌出量及地质构造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新增第三十七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岩层冲击倾向性、地温异常等开采技术条件。新增第三十八条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裂隙发育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第三十九条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四十条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新增第四十一条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新增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煤层、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 1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设计及井巷布置新增第四十三条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井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等因素选择井口位置、开拓方式、井底车场形式与层位、主要大巷布置形式与位置、采盘区布置等。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当分区开拓、开采,避免不合理的集中布置、生产。新增第四十四条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矿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二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四可采煤层的冲击危险性、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新增第四十五条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新增第四十六条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害的特点及防治对策。矿井各开采水平、区域的瓦斯或者冲击危险性等级不一致时,矿井的生产系统和设备选型必须按照较高等级进行设计。新增第四十七条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弱岩层,严禁穿过陷落柱、溶洞。新建的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者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新增第四十八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新增第四十九条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总进回风巷等主要井巷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其他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内。二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新增第五十条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及防水砂煤岩柱中,不应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应当避开构造应力集中区。深部矿井或者高地应力矿井,开拓巷道应当结合水平主应力方向合理布置;布置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的开拓大巷,应当综合分析、合理确定保护煤柱留设宽度,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灭火措施。新增第五十一条矿井采盘区划分应当满足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等要求,充分考虑井田内较大断层等构造因素,有利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改设计。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个第五十二条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紧急情况下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三款保留在开采章节)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保留在开采章节)第九十五条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第五十三条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如果开采煤层厚度变薄,可以适当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保留在开采章节)新增第五十四条有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新增第五十五条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及回采煤量应当保持平衡。 二回采巷道施工前,水平或者采盘区应当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三不得因采掘接续紧张,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四煤层群开采时,施工近距离煤层巷道前,应当留有合理的顶底板稳定时间。五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二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五十六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第五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查清构造、瓦斯、水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采空区等建设条件,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五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所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和质量负责。新增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当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并配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六十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大于 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 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平硐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所在垂直面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井筒平硐底板以下 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第六十一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六十二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六十三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六十四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六十五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 10m 以上。(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的可靠性。(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第六十七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当深入稳定的不透水基岩 10m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