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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第 五 十 六 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的 决 定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四 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通 过,现 予公 布,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习 近 平2025 年 9 月 12 日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2025 修 正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标 准第 四 章 食 品 生 产 经 营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第 二 节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控 制第 三 节 标 签、说 明 书 和 广 告第 四 节 特 殊 食 品第 五 章 食 品 检 验第 六 章 食 品 进 出 口第 七 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第 八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十 章 附 则 3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食 品 安 全,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制 定 本 法。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下 列 活 动,应 当 遵 守 本 法(一)食 品 生 产 和 加 工(以 下 称 食 品 生 产),食 品 销 售 和 餐饮 服 务(以 下 称 食 品 经 营);(二)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经 营;(三)用 于 食 品 的 包 装 材 料、容 器、洗 涤 剂、消 毒 剂 和 用 于食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设 备(以 下 称 食 品 相 关 产 品)的 生 产 经 营;(四)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五)食 品 的 贮 存 和 运 输;(六)对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管 理。供 食 用 的 源 于 农 业 的 初 级 产 品(以 下 称 食 用 农 产 品)的 质 量安 全 管 理,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规 定。但 是,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市 场 销 售、有 关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的 制 定、有 关安 全 信 息 的 公 布 和 本 法 对 农 业 投 入 品 作 出 规 定 的,应 当 遵 守 本 法的 规 定。第 三 条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实 行 预 防 为 主、风 险 管 理、全 程 控 制、社 会 共 治,建 立 科 学、严 格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第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对 其 生 产 经 营 食 品 的 安 全 负 责。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从 事 生产 经 营 活 动,保 证 食 品 安 全,诚 信 自 律,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接 4 受 社 会 监 督,承 担 社 会 责 任。第 五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其 职 责 由 国 务 院 规 定。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责,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组 织 开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评 估,会 同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承 担 有关 食 品 安 全 工 作。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督 管 理 工 作 负 责,统 一 领 导、组 织、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全 全 程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机 制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确 定 本 级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有 关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在 乡 镇 或 者 特 定区 域 设 立 派 出 机 构。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实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责 任制。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对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作 进 行 评 议、考 核。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对 本 级 食 品 安 全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评 议、5 考 核。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本 级 国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政 府 财 政预 算,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能 力 建 设,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提 供 保障。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应 当 加 强 沟 通、密 切 配 合,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依 法 行 使 职 权,承 担 责 任。第 九 条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按 照 章 程 建 立 健 全行 业 规 范 和 奖 惩 机 制,提 供 食 品 安 全 信 息、技 术 等 服 务,引 导 和督 促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依 法 生 产 经 营,推 动 行 业 诚 信 建 设,宣 传、普 及 食 品 安 全 知 识。消 费 者 协 会 和 其 他 消 费 者 组 织 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损 害 消 费 者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 法 进 行 社 会 监 督。第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的 宣 传 教 育,普 及 食品 安 全 知 识,鼓 励 社 会 组 织、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食 品 生 产 经营 者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法 规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知 识 的 普 及 工作,倡 导 健 康 的 饮 食 方 式,增 强 消 费 者 食 品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能 力。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法 规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知 识 的 公 益 宣 传,并 对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有 关 食品 安 全 的 宣 传 报 道 应 当 真 实、公 正。6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基 础 研 究、应 用 研 究,鼓 励 和 支 持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为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水 平 采 用先 进 技 术 和 先 进 管 理 规 范。国 家 对 农 药 的 使 用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制 度,加 快 淘 汰 剧 毒、高毒、高 残 留 农 药,推 动 替 代 产 品 的 研 发 和 应 用,鼓 励 使 用 高 效 低毒 低 残 留 农 药。第 十 二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有 权 举 报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依法 向 有 关 部 门 了 解 食 品 安 全 信 息,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提 出意 见 和 建 议。第 十 三 条 对 在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奖 励。第 二 章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第 十 四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对 食 源 性 疾 病、食 品 污 染 以 及 食 品 中 的 有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制 定、实 施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获 知 有 关 食品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后,应 当 立 即 核 实 并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对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报 告 的 食 源 性疾 病 等 有 关 疾 病 信 息,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部 门 分 析 研 究,认 为 必 要 的,及 时 调 整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划。7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食 品 安全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根 据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结 合 本 行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制 定、调 整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方 案,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并 实 施。第 十 五 条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的 技 术 机 构 应 当 根 据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开 展 监 测 工 作,保 证 监 测 数 据真 实、准 确,并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计 划 和 监 测 方 案 的 要 求 报送 监 测 数 据 和 分 析 结 果。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进 入 相 关 食 用 农 产 品 种 植养 殖、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采 集 样 品、收 集 相 关 数 据。采 集 样 品 应当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支 付 费 用。第 十 六 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结 果 表 明 可 能 存 在 食 品 安 全 隐患 的,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通 报同 级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并 报 告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级 人 民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进 一步 调 查。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度,运 用 科 学 方 法,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信 息、科 学 数 据 以 及 有 关 信 息,对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中 生 物 性、化 学 性 和 物 理 性 危 害 因 素进 行 风 险 评 估。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成 立由 医 学、农 业、食 品、营 养、生 物、环 境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的 食 8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食 品 安 全 风险 评 估 结 果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对 农 药、肥 料、兽 药、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的 安 全 性 评 估,应 当 有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专 家 参 加。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不 得 向 生 产 经 营 者 收 取 费 用,采 集 样 品 应当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支 付 费 用。第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一)通 过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发 现 食 品、食 品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可 能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二)为 制 定 或 者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需 要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三)为 确 定 监 督 管 理 的 重 点 领 域、重 点 品 种 需 要 进 行 风 险评 估 的;(四)发 现 新 的 可 能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因 素 的;(五)需 要 判 断 某 一 因 素 是 否 构 成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的;(六)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其 他 情形。第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农 业 行 政 等 部 门 在 监 督管 理 工 作 中 发 现 需 要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建 议,并 提 供 风 险 来 源、相关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论 等 信 息、资 料。属 于 本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情 形 的,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并 向 国 务 9 院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评 估 结 果。第 二 十 条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时 相 互 通 报 食 品、食 用 农 产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信 息。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农 业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相 互 通 报 食 品、食用 农 产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等 信 息。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是 制 定、修 订 食 品 安 全 标准 和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科 学 依 据。经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得 出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品 不 安 全 结 论 的,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各 自职 责 立 即 向 社 会 公 告,告 知 消 费 者 停 止 食 用 或 者 使 用,并 采 取 相应 措 施,确 保 该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停 止 生 产 经 营;需 要 制 定、修 订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立 即 制 定、修 订。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国 务 院有 关 部 门,根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信 息,对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对 经 综 合 分 析 表 明 可 能 具 有 较 高程 度 安 全 风 险 的 食 品,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并 向 社 会 公 布。第 二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他 有 关 部 门、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专 家 委 员 会 及 其 技 术 机 构,应 当按 照 科 学、客 观、及 时、公 开 的 原 则,组 织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食品 检 验 机 构、认 证 机 构、食 品 行 业 协 会、消 费 者 协 会 以 及 新 闻 媒 1 0 体 等,就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信 息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进 行 交流 沟 通。第 三 章 食 品 安 全 标 准第 二 十 四 条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标 准,应 当 以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为宗 旨,做 到 科 学 合 理、安 全 可 靠。第 二 十 五 条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是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准。除 食 品 安 全 标准 外,不 得 制 定 其 他 食 品 强 制 性 标 准。第 二 十 六 条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一)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中 的 致 病 性 微 生 物,农 药 残 留、兽 药 残 留、生 物 毒 素、重 金 属 等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限 量 规 定;(二)食 品 添 加 剂 的 品 种、使 用 范 围、用 量;(三)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 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 的 营 养 成 分 要求;(四)对 与 卫 生、营 养 等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有 关 的 标 签、标 志、说 明 书 的 要 求;(五)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的 卫 生 要 求;(六)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质 量 要 求;(七)与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的 食 品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八)其 他 需 要 制 定 为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内 容。第 二 十 七 条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公 布,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部 1 1 门 提 供 国 家 标 准 编 号。食 品 中 农 药 残 留、兽 药 残 留 的 限 量 规 定 及 其 检 验 方 法 与 规 程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食 品 安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屠 宰 畜、禽 的 检 验 规 程 由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卫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第 二 十 八 条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应 当 依 据 食 品 安 全 风 险评 估 结 果 并 充 分 考 虑 食 用 农 产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参 照 相 关 的国 际 标 准 和 国 际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并 将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草 案 向 社 会 公 布,广 泛 听 取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消 费 者、有 关 部 门等 方 面 的 意 见。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食 品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会 由 医 学、农 业、食 品、营 养、生 物、环 境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以 及 国务 院 有 关 部 门、食 品 行 业 协 会、消 费 者 协 会 的 代 表 组 成,对 食 品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草 案 的 科 学 性 和 实 用 性 等 进 行 审 查。第 二 十 九 条 对 地 方 特 色 食 品,没 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制 定 并 公 布 食 品 安 全地 方 标 准,报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制 定后,该 地 方 标 准 即 行 废 止。第 三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制 定 严 于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准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的 企 业 标 准,在 本 企 业 适 用,并 报 省、自 治 区、1 2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其 网 站上 公 布 制 定 和 备 案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地 方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供 公 众 免 费 查 阅、下 载。对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给 予 指 导、解 答。第 三 十 二 条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农 业 行 政 等 部 门,分 别 对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和 地 方 标 准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评 价,并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及 时 修 订食 品 安 全 标 准。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农 业 行 政 等 部 门 应 当对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收 集、汇 总,并 及 时 向 同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通 报。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发 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在 执 行 中存 在 问 题 的,应 当 立 即 向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第 四 章 食 品 生 产 经 营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第 三 十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应 当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并 符 合 下列 要 求(一)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原 料处 理 和 食 品 加 工、包 装、贮 存 等 场 所,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 洁,并与 有 毒、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1 3(二)具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品 种、数 量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设 备 或 者 设 施,有 相 应 的 消 毒、更 衣、盥 洗、采 光、照 明、通 风、防 腐、防 尘、防 蝇、防 鼠、防 虫、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存 放 垃 圾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三)有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食 品 安 全管 理 人 员 和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四)具 有 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直 接 入 口 食 品、原 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不洁 物;(五)餐 具、饮 具 和 盛 放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使 用 前 应 当洗 净、消 毒,炊 具、用 具 用 后 应 当 洗 净,保 持 清 洁;(六)贮 存、运 输 和 装 卸 食 品 的 容 器、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当 安 全、无 害,保 持 清 洁,防 止 食 品 污 染,并 符 合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温度、湿 度 等 特 殊 要 求,不 得 将 食 品 与 有 毒、有 害 物 品 一 同 贮 存、运 输;(七)直 接 入 口 的 食 品 应 当 使 用 无 毒、清 洁 的 包 装 材 料、餐具、饮 具 和 容 器;(八)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个 人 卫 生,生 产 经 营 食 品时,应 当 将 手 洗 净,穿 戴 清 洁 的 工 作 衣、帽 等;销 售 无 包 装 的 直接 入 口 食 品 时,应 当 使 用 无 毒、清 洁 的 容 器、售 货 工 具 和 设 备;(九)用 水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十)使 用 的 洗 涤 剂、消 毒 剂 应 当 对 人 体 安 全、无 害;1 4(十 一)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非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从 事 食 品 贮 存、运 输 和 装 卸 的,应 当 符 合前 款 第 六 项 的 规 定。第 三 十 四 条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下 列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产 品(一)用 非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 或 者 添 加 食 品 添 加 剂 以 外 的化 学 物 质 和 其 他 可 能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物 质 的 食 品,或 者 用 回 收 食 品作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食 品;(二)致 病 性 微 生 物,农 药 残 留、兽 药 残 留、生 物 毒 素、重金 属 等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三)用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原 料、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四)超 范 围、超 限 量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食 品;(五)营 养 成 分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专 供 婴 幼 儿 和 其 他 特定 人 群 的 主 辅 食 品;(六)腐 败 变 质、油 脂 酸 败、霉 变 生 虫、污 秽 不 洁、混 有 异物、掺 假 掺 杂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七)病 死、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禽、畜、兽、水 产 动 物 肉类 及 其 制 品;(八)未 按 规 定 进 行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肉 类,或 者 未 经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肉 类 制 品;1 5(九)被 包 装 材 料、容 器、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食 品 添加 剂;(十)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保 质 期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十 一)无 标 签 的 预 包 装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十 二)国 家 为 防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十 三)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法 规 或 者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第 三 十 五 条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从 事 食 品 生产、食 品 销 售、餐 饮 服 务,应 当 依 法 取 得 许 可。但 是,销 售 食 用农 产 品 和 仅 销 售 预 包 装 食 品 的,不 需 要 取 得 许 可。仅 销 售 预 包 装食 品 的,应 当 报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部 门 备 案。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规 定,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本 法 第 三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规 定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必 要 时 对 申请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核 查;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准 予 许可;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第 三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等 从 事 食 品 生产 经 营 活 动,应 当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与 其 生 产 经 营 规 模、条 件 相 适应 的 食 品 安 全 要 求,保 证 所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卫 生、无 毒、无 害,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加 强 监 督 管 理。1 6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食 品 摊贩 等 进 行 综 合 治 理,加 强 服 务 和 统 一 规 划,改 善 其 生 产 经 营 环 境,鼓 励 和 支 持 其 改 进 生 产 经 营 条 件,进 入 集 中 交 易 市 场、店 铺 等 固定 场 所 经 营,或 者 在 指 定 的 临 时 经 营 区 域、时 段 经 营。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等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自治 区、直 辖 市 制 定。第 三 十 七 条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或 者 生 产 食 品 添 加剂 新 品 种、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交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性 评 估 材 料。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申 请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组 织 审 查;对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准 予 许可 并 公 布;对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的,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第 三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中 不 得 添 加 药 品,但 是 可 以 添 加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物 质。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药 材 的 物 质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管 理 部 门 制 定、公 布。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对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实 行 许 可 制 度。从 事 食 品添 加 剂 生 产,应 当 具 有 与 所 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品 种 相 适 应 的 场 所、生 产 设 备 或 者 设 施、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制 度,并 依 照 本 法 第 三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程 序,取 得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第 四 十 条 食 品 添 加 剂 应 当 在 技 术 上 确 有 必 要 且 经 过 风 险 评估 证 明 安 全 可 靠,方 可 列 入 允 许 使 用 的 范 围;有 关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1 7 标 准 应 当 根 据 技 术 必 要 性 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修 订。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使 用 食 品 添 加剂。第 四 十 一 条 生 产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应 当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食 品 安全 国 家 标 准。对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等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的 食 品相 关 产 品,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的 规 定 实 施 生产 许 可。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活动 的 监 督 管 理。国 家 对 重 点 液 态 食 品 道 路 散 装 运 输 实 行 许 可 制 度。道 路 运 输经 营 者 从 事 重 点 液 态 食 品 散 装 运 输,应 当 有 符 合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要求 的 专 用 运 输 容 器、作 业 人 员 和 管 理 制 度 等,依 法 取 得 县 级 以 上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准 运 证。道 路 散 装 运 输 重 点 液 态 食 品,发 货 方 应 当 查 验 承 运 的 道 路 运输 经 营 者 的 准 运 证,核 验 运 输 容 器 是 否 符 合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的 要 求;收 货 方 应 当 查 验 承 运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的 准 运 证、运 输 记 录,核验 运 输 容 器 铅 封 是 否 完 整;承 运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运 输 容器 显 著 位 置 喷 涂 食 品 专 用 标 识,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运 输 容 器并 及 时 清 洗,严 禁 装 运 食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物 质。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变 造 或 者 使 用 伪 造、变 造 的 重 点液 态 食 品 道 路 散 装 运 输 记 录、运 输 容 器 清 洗 凭 证 等 单 据。重 点 液 态 食 品 道 路 散 装 运 输 的 具 体 管 理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食 品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重 点 液 态 食 品 目 录 1 8 由 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调 整,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公 布。第 四 十 二 条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全 程 追 溯 制 度。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的 规 定,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体系,保 证 食 品 可 追 溯。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采 用 信 息 化 手 段采 集、留 存 生 产 经 营 信 息,建 立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体 系。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等 有 关部 门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全 程 追 溯 协 作 机 制。第 四 十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食 品 规 模化 生 产 和 连 锁 经 营、配 送。国 家 鼓 励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第 二 节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控 制第 四 十 四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管 理制 度,对 职 工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加 强 食 品 检 验 工 作,依 法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落 实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理 制 度,对 本 企 业 的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全 面 负 责。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加 强 对 其 培训 和 考 核。经 考 核 不 具 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的,不 得 上 岗。食 品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随 机 进 行 监 督 抽查 考 核 并 公 布 考 核 情 况。监 督 抽 查 考 核 不 得 收 取 费 用。第 四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1 9 管 理 制 度。患 有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人 员,不 得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工 作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应 当 每 年进 行 健 康 检 查,取 得 健 康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工 作。第 四 十 六 条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就 下 列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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